职能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8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79号令),具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管理。依法规划和指配各类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根据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依法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三)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查处全省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负责全省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台站检测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五)负责全省电磁环境管理。协调处理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它电器装置产生的电磁辐射和有害干扰,并在其选址、定点前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六)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军地间和省际间无线电管理事宜,承担军队委托的无线电监测,涉及军方的无线电干扰查处,组织实施军地双方无线电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无线电管控工作。协调、管理无线电涉外工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负责我省维护社会稳定和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中无线电工作事宜。
(九)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以及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州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