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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000185/2023-00113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成文日期 :2023-11-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11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吴晓军        

2023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删去《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二、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删去《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将《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承租人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

承办:青海省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青海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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