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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11-28 17:40 来源: 青海新闻网 作者: 编辑: 王海莲

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相关要求,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和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坚持依法监督,突出问题导向,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同联动贯通协调,统筹推进全省财会监督工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构建起党内监督为主导,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贯通协调、渠道畅通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全过程财会监督全面实施,成果运用更加充分,监督基础更加扎实;监督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更加突显,财经秩序明显好转,有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部署财会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财会监督履职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考核等工作内容。

(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会监督的主责作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推动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过程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内部控制监督,强化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内控监测与评估,防范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加强会计行为监督,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定期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金筹集、资金使用、会计行为等财务活动的指导,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资产管理监督,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整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执业。加强采购活动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四)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财会监督,强化源头治理。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统筹谋划财会监督实施、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等基础工作,对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做好内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和资产资料管理等会计基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强化流程管控,加强关键业务、关键岗位风险防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财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纠正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及时报告并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财会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五)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强化质量管理责任。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严禁恶意低价竞争和提供虚假报告,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则规定,严格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为财会监督执法提供专业意见。

(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推进执业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建设,引导执业机构认真执行执业准则,加大对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有效识别财务舞弊,促进财会信息质量提升和内部控制落地。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推动行业信用纳入征信平台,将诚信建设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情形的处理机制,推动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一)强化横向协同监督。构建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共商财会监督计划衔接、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监督结果运用等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税务、公安等多部门对财经领域重大问题的联合检查机制。省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青海监管局的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对全省财会监督工作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扎实推进严肃财经纪律在青海落地见效。省级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本系统中央驻青单位的沟通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共用。

(二)强化上下联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畅通财会监督信息渠道,建立财会监督要情专报和重大财会监督案件专报等机制,及时为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省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全省年度财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执行。市(州)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会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每年年底前,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分别向上级部门、上级协会和同级主管部门报告财会监督工作情况。

(三)强化与其他监督协同。要健全体制机制,在严格执行《财会监督与纪委监委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金融监督相互衔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和密切协作,合理确定各自的检查任务和范围,推动形成分工明确、相互联动、监督有效的工作新格局。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完善情况通报、会商合作、成果共享等制度,做好巡视巡察移交建议相关工作;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及重大案件协查力度,重要问题或突出问题要一事一报。构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配合协同机制,在预决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财经法律法规实施等监督方面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严肃处理财会监督投诉举报案件。

四、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一)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为财会监督首要任务,聚焦推进高质量发展、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即接即办”“速办速结”的原则,专项检查核查财经领域重大问题线索,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

(二)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聚焦减税降费、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等重点领域,聚焦基层“三保”“三公”经费使用管理、违法违规举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问题,聚焦生态领域、乡村振兴领域、民生领域等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申请审核、预算执行监控和资金绩效评价等方面,精准发力,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聚焦行业突出问题,持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聚焦行业突出问题,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虚构经济业务、出具“阴阳报告”等突出问题,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

五、夯实财会监督工作基础

(一)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监督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将财会监督信息化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同部署、同实施,实质性融入财政预算管理全过程。运用“互联网+监督”方式,加快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智能识别预警和实时处置机制,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充分运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积极搭建预决算信息公开监管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业务系统中嵌入财会监督模块,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作用。

(二)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落实全过程财会监督暂行办法,综合运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等方式,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前移监督关口,注重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决策的可行性,提示预警、及早控制。加强事中监督,重点关注资金的规范使用和财务真实核算,纠错纠偏、及时止损。常态化开展事后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执行结果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强化财政重大专项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全周期跟踪问效,实现监督与管理有机统一。

(三)严格监督质量管控。建立财会监督质量复核和审理机制,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对重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处理恰当。上级部门每年要有重点地抽查下级部门组织的专项监督项目质量,加强对财会监督质量的管控。

(四)从严从实处理处罚。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建立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对典型问题公开曝光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纳入相关征信平台“黑名单”,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单位通报。

(五)强化问题督促整改。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督促财会监督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对未整改到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国资等部门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查屡犯或约谈后拒不纠正的,严格追责问责。

(六)加大成果运用力度。将财会监督成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资金安排、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对发现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采取收回资金、调减预算、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六、加强财会监督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将财会监督工作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会计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所需专项经费。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维护财经纪律主体责任,将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严肃财经纪律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会监督工作绩效激励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部门财会监督工作的绩效考评,对监督有力、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担当作为的财会监督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三)强化人才支撑。各地区要强化财政部门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本地区财会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各部门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适当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充实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加大财会监督干部培养交流力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培训教育,强化监督思维,提升专业能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财会监督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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